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這是現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頒布實施后,時隔五年第一次修改。草案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現行法僅在第五十一條對保健食品做出了規定,指出國家對其實行“嚴格監管”,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規定保健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不得聲稱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應當載明宜忌對象等信息,并保證說明的真實性等。
修改后的草案從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均為保健食品相關規定,且文字量較大。增加的內容包括設立“可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的物質目錄”,將需要注冊的和只需備案的保健食品區分,規定注冊需提交的材料文件內容,等等。
保健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且具有科學依據,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一致。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根據新規,使用新原料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需要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要求保健食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特例是“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過國家標準、規范等通用要求進行評價的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包含以上特例在內,其他類別的保健食品均只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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